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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農業(yè)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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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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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 |
????《農業(yè)機械事故處理辦法》(2011年1月12日農業(yè)部令2011年第2號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農機事故認定,并制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對肇事逃逸案件,應當自查獲肇事機械和操作人后10日內制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5日內,制作農機事故認定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農業(yè)機械事故處理辦法》(1998年1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4號,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訂)第十九條農機監(jiān)理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檢查、調查的情況、當事人的行為在農業(yè)機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及農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自勘查現場次日起10日內,做出農業(yè)機械事故認定,制作農業(yè)機械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農業(yè)機械事故的證據。對需要檢驗、鑒定、評估的,應當自檢驗、鑒定、評估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做出農業(yè)機械事故認定,制作農業(yè)機械事故認定書。農業(yè)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yè)機械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送達各方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農機監(jiān)理機構調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農業(yè)機械事故處理辦法》(2011年1月12日農業(yè)部令2011年第2號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上一級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并通知原辦案單位5日內提交案件材料。 ????《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2009年9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3號發(fā)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yè)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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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構 |
柳州市柳城縣農業(yè)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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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1.《農業(yè)機械事故處理辦法》(2011年1月12日農業(yè)部令2011年第2號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yè)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yè)機械在作業(yè)或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第二十八條 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在進行事故認定前,應當對證據進行審查:(一)證據是否是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證據的形式、取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四)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符合規(guī)定的證據,可以作為農機事故認定的依據,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采信。第三十條第一款 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事故當事人、農業(yè)機械、作業(yè)場所的基本情況;(二)事故發(fā)生的基本事實;(三)事故證據及事故成因分析;(四)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五)當事人向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六)作出農機事故認定的農機安全監(jiān)理機構名稱和農機事故認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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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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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
5個工作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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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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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依據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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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
0772-761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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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電話 |
0772-7613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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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與地址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柳城縣城東大道與青年路交匯處,縣城東大廈二樓農機局C16號窗口(三柳高速路口往縣城方向約5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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